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及流程

地方特产2023-11-13 21:32:59未知

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及流程

  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1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

  2.第2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3倍);

  3.第3档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含4倍)。

  (三)家庭人均财产应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标准的20倍(含20倍);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人才住房等优惠政策。

  租赁补贴或房屋修葺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婚育、收入、财产、住房及工作等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核查结果与申报信息相符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保障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实物配租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其中,属于本市户籍家庭类别的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属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的申请人应到工作所在镇街(园区)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二)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市住房保障系统,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保障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四)属于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及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公示时间为20日,申请配租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公示10日。申请配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公示20日。

本文标签: 住房  申请人  园区  城乡建设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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