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
受理条件
(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
(2)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3)自行租赁场地。
(4)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1)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24个月。
(2)高校毕业生:每年1万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每年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24个月。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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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创业场地补贴申请。
(2)毕业5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需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困难家庭证明。
(3)申请人将困难家庭证明交回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