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单位养犬规定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独立的场所、有专门的圈养设施、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持个人或者单位身份证明、住所或者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行为规范
1.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律公约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2.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