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转移
1、单位统一办理的,转出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需转移职工的身份证,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转移申请表》(转出单位加盖公章),到管理部办理或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2、职工个人办理的,本人持身份证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合户)申请表》,到管理部办理。
二、信息修改
缴存职工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不符)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和职工本人持经办人及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表》到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