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本次医保部门会采取无感的形式,将“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期结核病”四个原慢性病种已备案人员直接调入相应的特殊病种。
一. 本次从原慢性病种调整到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其医保待遇有什么变化?
1. 报销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80%提高至85%-90%,三档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5%;
2.二是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5000元提高至30万元(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三档由2000元提高至20万元(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
3. 是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待遇报销。
4. 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有500元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特殊病种待遇报销。
二. 基本医保起付线是什么?我市哪些情况设立起付线?起付线如何支付?
1. 起付线是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它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要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出此额度的费用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2. 当前我市对普通门诊、省定慢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不设置起付线,对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设置了一定的起付线。
3. 起付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使用家庭共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再由现金支付。
三. 我市门诊规定病种如何备案?
1. 省定慢性病无需备案,参保患者就诊时按相应待遇实现一站式结算;
2.符合条件的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种参保患者,可向全市二级(含)以上规定病种评审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专家提出申请,评审通过的,可在医保驻院服务站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备案,备案后待遇立即生效。
3. 目前已设立医保驻院服务站医疗机构汇总表如下:
四. 糖尿病患者可申请备案哪个规定病种?
1. 糖尿病伴并发症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可申请备案慢性病种“糖尿病伴并发症”;
2. 糖尿病伴并发症且需胰岛素治疗的,可同时申请备案慢性病种“糖尿病伴并发症”和特殊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3. 单纯胰岛素治疗的,可申请备案特殊病种“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4. 糖尿病不伴并发症且不需要胰岛素治疗的,无需备案,就诊时直接享受省定慢性病“糖尿病”报销待遇。
五. 我市基本医保门诊待遇有哪些?
注:自4月1日起,原“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期结核病”四个慢性病种调整为特殊病种后,参保人员需到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在市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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