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动力去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