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待批捕时的取保候审请求被批准后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1、等待批捕时的取保候审请求被批准后需要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怎么缴纳?
1、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需要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的交纳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的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2、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若是想要被取保候审,首先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然后需要按照规定满足条件的保证人、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没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之后,可以按照提示取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