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销毁账簿刑事责任有什么?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刑事责任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私自销毁会计账簿罪的处罚如下,实施该犯罪行为,且犯罪情节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按照个人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