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时间界定;主观界定;客观界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观责任形式
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想要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罪与虚假诉讼罪在很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二者分别在时间界定、主观界定和客观界定三个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行为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符合哪个罪行的行为更多,认定为该罪行的可能性就越大,最终受到的处罚也就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