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玩忽军事职守罪既遂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1、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战时犯本罪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
平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要损害。
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构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国家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构、各级行政机构和各级司法机构,因此,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军人玩忽职守,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玩忽职守罪来说,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擅离职守,侵犯的客体是该机构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是过失犯罪,故意并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