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累计一次构成犯罪,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规定,扒窃不论有多少次数的规定的话,都会构成犯罪,他和我们国家其他的一个盗窃的犯罪情况是不一样的,因为其他的犯罪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要求。
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对于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几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罪状直接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脱离了普通盗窃以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是对扒窃追究刑事责任,既要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上,考虑到整体的犯罪构成,还要考虑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为财产权属关系,而财物损失的直接表现和衡量标准为数额。
由此若行为人客观上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或主观上只想扒窃数额极小的财物的故意,则尽管有扒窃行为,也不得定罪处罚。因此,扒窃能否入罪,既要考虑到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统一性,也要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才既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扒窃并不是一种具体的法律罪名,只是一种刑事罪名的加重情形,实际上这种情形在刑事惩罚之中是很严重的,就像入室行窃和多次行窃一样,是需要被加重惩处的力度的量刑情节,无论如何我们都是不能做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