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王女士一直居住在xx县xx村,因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居住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王女士自出生后就一直在此生活,虽已嫁到外地,但没有迁出户口。现居住房屋已被拆除,但王女士未收到任何补偿。
经查明:xx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土地的实施主体和xx县xx村土地的征收主体均为xx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xx县棚改指挥部发布《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许商综合片区房屋拆迁明白纸》,其中在拆迁安置人口界定及标准中规定,给予安置的人员包括11种情形;不予安置的人员包括2种情形,具体为:“已婚嫁外村(有女无儿安置户除外)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购房或建房的,不予安置。”2017年11月,xx县棚改指挥部与王女士之父王某甲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人口安置货币补偿协议、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载明:“根据《西城区搬迁补偿方案》,按人口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人;……”并约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但未对王女士按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王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关于“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安置补偿,应当视情况确定,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形式一律认定“外嫁女”不享有按人口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可见,村民宅基地的获得,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土地与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居住的基础,国家保障农民权益的核心是保证每一位村民都能取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保证村民户有所居。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从前述法条可以理解,如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入外地农村,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国家保障妇女获得其应有的土地相关权益。反之,如妇女结婚后户口已迁入外地农村并获取当地的承包地的或将户口迁入城市,则无权获得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土地相关补偿。
最后,具体到本案,王女士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入到外地,其父与征收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的该户“6人”并不包括王女士。因此,王女士未获得其应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本案的征收主体xx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王女士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此案经过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xx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据实对王女士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在遭遇不公平的拆迁时,当事人未经指导,可能无法准确找到征收主体与适格被告,在这种时候,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寻求建议,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律师对于此类拆迁案件有较多的经验,可以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运用法律手段,准确识别征收拆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违法之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