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是什么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按照普通正常人的标准难以认定其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就不应当将其行为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那么,如果殴打他人致其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这种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以强凌弱,即凭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
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生活中随意殴打他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的方法和手段,出现该行为的时间和地点,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依据,在公众场所多次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