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情形一:过失性解除主要是指劳动者因违反了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能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量化的违规行为,才能使用过失性解除。
情形二:非过失性解除企业因以下几种情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在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即: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