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关于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公告

社会热点2022-10-21 09:01:28佚名

肥城市关于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公告

  肥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的公告

  按照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泰人社函〔2020〕35号)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政策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政策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政策执行标准和期限。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1年以内的150元,1年至5年的260元,超过5年以上的400元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参照参保缴费1年以内执行。

  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台前,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但目前因重新就业等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待遇可申请补发。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其他注意事项。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办理,达不到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失业保险窗口申请办理,咨询服务电话为3219819。

  肥城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0年7月13日

本文标签: ,补助金  ,失业人员  ,参保  ,失业保险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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