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聘用或调动人员入户
(一)办理条件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或招收合同制工人以及调动工作到本市的公务员或合同制工人,其本人可在本市申请落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
(二)需核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相关部门出具的录用、调动或接收等有关材料;
4.申请人根据实际选择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有合法产权房屋的提供房产证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和房屋所有人及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材料及其《居民户口簿》;挂靠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意见或《集体户口簿》;挂靠家庭户口的需经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并提供书面材料及其《居民户口簿》。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