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
公 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打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助力创建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日起,将对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大管理与处罚力度,特通告如下: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2、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即闯红灯。
3、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4、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即走机动车道。
5、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6、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
望广大市民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本通告自即日起实施。
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队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