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不能私了解决
处理交通事故的最好方法是什么?你不能解决吗?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今天就来说说交通事故这个话题,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私了是双方协商解决事故,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快捷方式。在实践中,我们鼓励私人结算,这不仅节省了我们的公共资源,而且有利于道路畅通,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双方损失的解决方案。然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解决。《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对七种情况的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即这些情况发生后我们无法结案。我把这七种情况分为三类:一类是严重违法行为,如无牌机动车、饮酒驾驶等。,第二类不能达成一致,而第三类是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私了。
而对于私了的案件还是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事后举证困难,伤者有病情恶化的可能,车身损失不确定等。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受损一方将因无法举证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本律师建议,即使当事人选择了私了这种方式,我们还是要留一个心眼,做一些必要的防备措施,比如:主动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拍摄下当时的事故现场,尽量拍摄全一些,或者用录音记录下双方的谈话内容。这些证据的准备对以后不必要的争议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