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该怎么处理
1.停车确认受害者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被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
2.救护被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检查抢救。
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后,还必须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报告。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的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
5.收集必要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二是现场情况;三是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四是当事人双方有无过失及其程度,对方的意见等。
6.通知保险公司。机动车一般都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记得通知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备案,方便保险公司的勘测和定损,以免以后理赔出现麻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撤离现场
为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不利影响,尊重当事人自行解决民事赔偿的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事故,赋予当事人对不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进行处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该规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做法,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身事务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持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应当恢复交通,损害赔偿自行协商处理;如不立即离开现场,应及时向执勤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撤离现场、解决纠纷应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人员伤亡,只有财产损失。至于财产损失的数额,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包括轻伤、轻伤、重伤和死亡。所以,即使是轻伤,也不能自己离开现场“安顿”。
(2)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事故原因不存在争议。事故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失以及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以及这些因素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所谓无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方责任基本达成一致。
(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各方自愿协商处理。虽然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当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撤离现场时,也不能。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其立即撤离现场。但是,当事人必须注意取证和固定证据。
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当事人对事实、原因等有争议,或者即使没有争议,仍然要求等待警察过来处理,那么就要按照常规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重点应放在保护碰撞位置、车轮方向、受伤人员的躺卧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