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赛欧与凯越召回
新帆和凯越召回上海通用,并宣布车辆涉及100万辆。
日前,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召回2006年1月17日至2011年12月2日期间生产的部分别克凯越2006年至2012年生产的轿车,涉及车辆1218163辆。召回2009年4月9日至2011年10月8日期间生产的部分2010-2012款雪佛兰新赛欧汽车,涉及243,297辆。
对于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车辆,由于供应商燃油泵支架的制造工艺,车辆长期使用后燃油泵支架可能会开裂,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燃油泄漏,存在安全隐患。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更换改进后的燃油泵支架,消除隐患。
别克特约售后服务中心和雪佛兰特约售后服务中心将主动与范围内的用户取得联系,安排免费检修事宜,同时特约售后服务中心免费客户服务热线8008202020(别克)、8008201912(雪佛兰)将提供咨询和预约服务。车主也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或拨打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热线电话(010-59799616)了解更多信息。
新伤残鉴定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1.新的伤残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给予受害人的赔偿中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一级残疾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76%以上。
二级残疾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重度智力低下(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随时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失明眼睛5级
4、四肢瘫痪(二级以下双肢以上肌力);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四级时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失明;或一只眼缺失,另一只眼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
2.双眼眼睑严重下垂(或严重畸形),失明程度超过4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失明为四级以上,另一眼失明为五级;
3.盲眼5级;
4.双耳极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耳聋,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5.全方位疤痕形成。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广泛严重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严重障碍。
(七)、肢体损伤:
1.双肢缺失(肘关节以上上肢、膝关节以上下肢);
2.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3.双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八)、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8%以上。
三级残疾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经常需要有人监护;
2.重度创伤性癫痫,药物不可控制,主要癫痫发作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癫痫发作每月四次以上或轻微癫痫发作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癫痫发作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重度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的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痪(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在3级时失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畸形,视力2级低。
2.双眼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失明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失明3级以上,另一眼失明4级以上;
3.四级以上眼睛失明;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和下颌缺损,缺失24颗以上牙齿;
6.双耳极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重度听力障碍,一只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严重听力障碍,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80%以上。
(3)胸椎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能力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广泛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者严重的双侧肾功能不全。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损伤致双侧睾丸丢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
1.双肢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4.一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另一条肢体丧失50%以上的功能。
(10)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四级残疾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低于49)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痪(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阴茎的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视力2级低;或者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视力1级低。
2.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的双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此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失明3级以上;
3.三级以上眼睛失明;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力障碍;
6.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严重听力障碍,其中一只耳廓缺失(或畸形)超过50%;
7.双耳严重听力障碍,一个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其中一个耳廓缺失,另一个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疤痕形成超过60%。
(3)胸椎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一侧引起严重肾功能障碍,另一侧引起中度肾功能障碍。
(七)、会阴损伤造成阴茎完全丧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闭锁引起的阴道损伤。
(9)肢体损伤导致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或丧失。
(10)皮肤损伤引起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52%以上。
五级残疾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均在每年3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均在一个月两次以上或小发作均在一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均在一个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症或失认症;
4.单侧重度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2级以下一侧肢体以上肌力);
6.瘫痪(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一只眼球缺失,另一只眼睛视力低下1级;一只眼球缺失,一只眼睛严重畸形,视力接近正常;
2.严重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双眼视力低下,1级;或单眼皮重度上睑下垂(或严重畸形),一只眼低视力在1级以上,另一只眼低视力在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严重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和下颌缺损,有20多颗牙齿缺失。
7.一只耳朵极度听力障碍,另一只耳朵严重听力障碍;
8.双耳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超过50%;
9.双耳中度重度听力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外鼻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疤痕形成超过40%。
(3)胸椎损伤导致愈合异常,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微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地破坏造成的: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术;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由于会阴损伤,大部分阴茎体缺失(或变形)。
(9)、外阴、阴道损伤引起的严重阴道狭窄、严重功能障碍。
(10)、肢体损伤:
1、双手缺失(或失去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高于肘关节,下肢高于膝关节);
3.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条肢体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个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造成的瘢痕形成达到体表面积的44%以上。
相关方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自己的伤害进行认定。鉴定结束后,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根据相关伤害等级进行相关赔偿,保障自己的实际损失和相关经济损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