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人伤理赔时效是多久
1.车祸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有多长?
车祸和人身伤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被侵害20年以上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当时没有发现伤害,从诊断伤害之日起计算,能够证明是侵权造成的。(原第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丧事办结之日起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期限为十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毫无疑问,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然而,诉讼时效何时开始是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规定的误工时间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
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自残疾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低,但职业公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人辅助器具按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使民事主体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那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此时很难找到车祸的相关证据,所以如果你想在此时以车祸中受伤为由获得赔偿,但又不能提交相关证据,那么请求将不予受理。
车祸人伤没钱赔会坐牢吗
1.车祸中的人没钱支付伤害会进监狱吗?
赔偿义务不会因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而被否定。如果你无力支付,受害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下来后,你会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一旦申请执行,就意味着当你有财产时要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财产的性质可以是给付方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疗费、输血费、住院费、康复费、美容费和受害人因治疗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而支付的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据,结合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医院的收据中会出现新的收费,如餐费、空调整费和护理费。其中,伙食费是重复计算的,因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列为法定补偿项目,下面会详细说明。空调整费、护理费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单方面追加,合理部分非被害人意愿予以补偿。其次,部分受害者只提供了门诊药费的收费凭证,却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不应予以支持,但如果治疗明显需要证据,受害人可以证明其关联性。最后,如果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物或治疗其他疾病,费用不予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一般称为建议休息证明,需要主治医师签字和医疗机构医疗证明专用章)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失去工作的,损失时间可以计算到伤残固定前一天,因为伤残固定后,受害人将根据伤残程度领取伤残赔偿金。收入分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1)为此,受害人应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法律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收入)。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是否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纳税证明、工资表等证明材料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果受害人未能提供上述材料,他/她将不会支持他/她失去的时间,这显然是违反法律和情况的。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部分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用人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会扣压或截留其全部(工资)收入。对于这部分受害人,如果也按照其总收入(工资)进行赔偿,受害人将获得双重利益,这与侵权法赔偿损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作者把他们分为:
(1)城镇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受害人应提供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证明,再提供其从事何种行业的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证明等)。).提供前述证明后,可参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2)农村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可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
3.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年满60岁,损失时间如何计算?有人认为我们不能主张误工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60岁以上的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赡养的对象,所以不存在缴纳误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年满60岁的人并不一定失去工作能力,在不同岗位从事不同工作的人还是很多的。另外,如果一些城镇居民到了60岁以后还能拿到退休工资,那么就没有农民了。因此,只要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就可以主张误工赔偿,但与其误工收入相关的证据审查标准应当提高。
(3)护理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从《高法》的解释来看,决定护理费水平的因素有三个:一是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可以参考本文关于“误工费”的论述,此外,当地医院护士(或保姆)的收入也可以参考;其次是护理的次数和时长,护理的次数一般是一人,护理的时长一般是住院时间,没有住院,只有门诊治疗,一般不计算护理费。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对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另一方对护理次数和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
(4)运输费用
1.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同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发生的实际交通费用;2.对于被害人外地亲属的交通费,笔者认为,被害人死亡或者长期昏迷,或者经鉴定为重伤或者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当赔偿外地亲属(不超过三人)的交通费;3.交通费以公务票据为依据,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
(5)住宿费
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从外地来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住宿费用、停留人数及其必要性可参考本文交通费用分析。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根据财政部1996年2月1日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论在途中还是留在工作地, 是按每人每天津贴标准:一般15元,发达地区20元(伙食津贴按特殊地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旅途中伙食津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算)。” 这里规定的特殊区域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恢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产品所支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者残疾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和营养费用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残疾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省级或经济特区或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自行残疾之日起计算,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常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应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相混淆,而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准。
(11)家属生活费
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省或者经济特区统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受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应计至18岁;如果受抚养人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则应计为二十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死亡赔偿
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20年计算。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交通事故受害者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分析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三项。
(13)精神慰问金
或者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车祸如果经过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处理赔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虽然不能坐牢,但人民法院会让当事人赔偿错误,强制执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