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损导致右眼失明能赔多少
1.汽车损坏导致右眼失明可以赔偿多少?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右眼失明的七个标准:
(1)一只眼有或无光感,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8;
(2)一只眼有无光感,另一只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一只眼矫正视力≤0.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6;
(4)一只眼矫正视力≤0.1,另一只眼矫正视力≥0.4;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以此类推)×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为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以官方账单为准;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
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无法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二、对受伤和残疾受害者的赔偿标准
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1.伤残赔偿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被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受害人自主决定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
伤残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了伤残赔偿的性质是指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生活来源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否定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伤残赔偿性质的认定[2001]7号。
(2)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治疗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可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等级为一级,最轻等级为十级。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如今,使用车辆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一。因为上班或者上学的地方离你住的地方比较远,你选择坐车或者坐公交车出行,所以很多交通事故随着使用车辆概率的增加而变大,这就涉及到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如果右眼失明,可以根据介绍计算。
因工外出遇车祸应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事故应作为工伤处理。
苏先生的儿子萧肃和一个公司领导以及两个同事出去工作,其中一个在开车。在路上,车辆发生了事故。萧肃受了重伤,颈椎骨折,腰部受伤。术后住院22天,医药费8195.4元。因伤势加重住院28天,医疗费10665.5元。由于闹事者经济困难,仅支付医疗费2000元,剩余医疗费及赔偿金无法支付,导致刘的医疗费未及时解决,给他的生活造成困难。后来,刘多次要求单位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表示,对刘某的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用应由事故方承担,造成刘某受伤,不能由单位承担。
因为儿子的车祸,苏先生多次咨询单位,一直无法解决。日前,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刘终于拿到了工伤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仲裁委员会认为,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单位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造成事故的一方无力赔偿的,单位应当支付苏的工伤待遇。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单位一次性支付苏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