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应该给误工费吗
1.对方是否应该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给予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的对方应该对损失的时间负全部责任,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一方受伤,会影响他的正常工作,他应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时间。
二、如何合理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时间?
失工期限一般明确,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医嘱是证明失工必要性的基本证据。如果是住院治疗,出院后医嘱确认的住院时间和休息时间之和就是误工时间。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由于岗位的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他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当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证被害人在恢复期的正常工作状态时,法院可以根据单位的失业证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失业金期限。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的合理性意见不一的,如果没有医生建议或者误工时间明显过长的,将参照公安部《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天数评定指南》规定的医疗期限,综合考虑受害人具体的受伤情况、工作情况、医疗假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损失的工作年限。误工费一般来说,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根据证明确定。如果要求的误工费过高,受害人应提供完税证明。被害人提供的误工证明过高,无法提交完税证明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照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员工最近一年的平均工资来确定损失的时间量。
三.损失时间费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该规定,损失时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天/月/年)×损失时间。
车辆事故发生在交通正常的道路上后,可能会对相关驾驶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作为受害司机,如果人受到很大的伤害,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特别是在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自己要对一切损失负责。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怎么理赔
第一步,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必须立即打开双闪灯,并在车辆后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如果路上车辆较多且车速较快,应该立即退避至安全地带后再进行协商。
第二步,在确认安全后,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远景近景都需要。
第三步,事故双方查验对方证件,包括行驶证和驾驶证,交强险险期限等,并留意对方是否酒驾。如果对方属于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应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如果证件都没有问题,双方对责任也没有异议,全责方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打电话报险。
第四步,双方填写《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协议书内应说明双方车辆的型号、车牌号;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何原因造成的事故;碰撞位置、预计的车辆损失情况。明确事故双方责任,写下报案号码并签字确认。协议签署完成后,双方立即前往或约定时间一同前往报险方的定损中心进行定损。无责方可向全责方索取证件或钱物抵押。
第五步,到达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中心后,双方向保险公司提供行车执照和驾驶证。如果被保险人是初次出险,会要求填入自己的银行账号以方便打款。保险员开始对事故现场照片进行核对,并对车辆碰撞部位进行勘察,确认确系此次碰撞所造成的损伤后对车辆进行初步定损。
第六步,车辆维修完成后,通知车主取车。全责方维修车辆后需自己先行垫付维修款,在取得双方的维修发票后去保险公司报销。如果有更换下来的损坏部件,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将更换下来的部件带回。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