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门诊特殊病医保待遇
1、慢性乙肝合并肝硬化(失代偿期)、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
报销比例:80% 报销限额:20000元/年
2、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报销比例:70% 报销限额:30000元/年
3、恶性肿瘤放化疗(含康复期)、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白血病
报销比例:80% 报销限额:60000元/年
4、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
报销比例:80% 报销限额:80000元/年
5、肺动脉高压
报销比例:60% 报销限额:20000元/年,起付线800元
6、肺心病、重性精神病
报销比例:70% 报销限额:8000元/年
备注:享受两种及以上特殊病待遇的,年度限额按照最高限额计算;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一年后,自动转为恶性肿瘤康复期待遇。
特别提示:
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下调 20 个百分点。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慢性(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报销限额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享受慢性(特殊)病门诊待遇的,每因慢性(特殊)病住院一次,当年慢性病(特殊)门诊报销限额下调20%,累计下调不超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