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指广东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可申请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备注:
1、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2、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4、就业创业补贴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三、申请材料:
1、《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花名册》(原件一式3份)
3、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4、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2份)
5、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提供总公司授权书(收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同意接受查询脱贫人口意见书》(收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申请流程:
(一)线下办理。
申请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并通过高拍仪录入系统,即刻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提交上一级复核;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复核。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在《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请表》上加具复核意见,提交上一级审批;
4、审批。对受理审核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并报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5、审批人员须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人。
6、核定划拨。财政部门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汇总审批表》进行核定,核定无误的,将资金划拨至申请单位账户,人社部门跟踪并记录资金划拨情况。
办理地址: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线上办理。
登录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申请。
五、办理时限:
1、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条件符合、资料齐全,予以20个工作日办结(公示5个工作日)
六、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七、材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