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证表》、《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伤残、供养)》、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到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3楼1375办公室办理。
(1)供养配偶,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2)供养子女,另需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养子女需提供公证书、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身份证明。
(3)供养父母,另需提供:遗属关系证明(与工亡人员同一户口的无需提供)、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