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缴费工资总额5%缴纳的,不设置个人账户。参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标准按7.5%缴纳的,以缴费工资总额的2%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三)失业人员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统筹基金中按2%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划入:
1.以职工身份(含参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累计达到当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121.9元/月)划入本人个人账户;以职工身份参保累计满10年,但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50%(60.95元/月)划入本人个人账户;以职工身份参保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3.以职工身份参保的,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选择按月缴费期间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解决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设置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