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列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支付比例 | 年度最高限额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60% | 200元 |
其他医疗机构 | 50% |
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级别按规定支付待遇。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一)住院起付线
医院级别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居民 200元 400元 600元 800元
注:城乡居民医保市外医院起付线标准一律为800元
(二)(基本医疗)各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险种 医院等级 乡镇卫生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居民 市内定点 85% 85% 80% 75% 市外定点(58家) 60% 60% 60% 60% 市外(除58家外属就医地定点) 40% 40% 40% 40%
(三)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险种 基本医疗最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 大额补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理赔) 二次补偿最高支付 (大病保险理赔) 年度最高报销支付 居民 16万元 14万元 35.4万元 65.4万元
(四)大病保险
1.大额补充
险种 基本医疗最高 限额 大额补充医保 最高支付限额 大额补充医保 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 16万元 14万元 75%
2.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比例分段表)
(1)常规人群[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线)年度内超过1万元部分]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1万元(不含)- 20万元 60% 20万元(不含)- 30万元 70% 30万元(不含)- 50万元 85%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线)年度内超过0.2万元部分]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2万元起(不含)至30万元(含) 80% 30万元以上(不含) 85%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含起付线)年度内超过0.3万元部分]
自负费用累计分段 报销比例 0.3万元起(不含)至30万元(含) 70% 30万元以上(不含)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