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应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省驻烟单位和外区市委托我区评审中、初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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