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1. 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 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备注:
1. 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 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