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通知))(鄂人社函(2019J358号)精神,现对我市2019年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12月31 日(含)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包含2018年12月31 日前(含31 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在工伤职工目前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38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0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78元/月。2019年调整后,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分别低于3315元/月、3131元/月、2947元/月、2763元/月的,统一调整到上述标准。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确定。
(二)供养亲属抚位金。
在目前享受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配偶增加178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33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44 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不足我市2018年度月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0%、40%、30%的,统一调整到我市2018年度月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到30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245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到1842元/月。
四、增加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