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教育局教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1.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3.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1.海口市户籍人员;
2.持有海口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海口市户籍人员;
3.在海口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
4.持有海口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在海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5.驻海口市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二)学历条件
1.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普通话条件
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2.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
3.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符合免试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取得所在学校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按照《海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有关要求,在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或省内注册的体检中心(医院)体检合格。
三、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
(一)户籍、居住证、驻军部队所在地在海口市的,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口市教育局。
(二)户籍、居住证、驻军部队所在地在海口市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居住证、驻军部队所在地的所属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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