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和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须知
一、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③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
④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
③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
④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3)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纳入到省、市政府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目标任务范围的既有多层(四层及四层以上)老旧住宅楼增设电梯后,取得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同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可办理提取手续,提供:
①身份证明材料;
②《不动产权证书》。
注:《不动产权证书》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提取时限
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以电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出具日期为准,五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一次。
四、提取额度
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缴存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本市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的,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度合并计算,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五、其他事项
缴存职工在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省资金中心贷款本息。
政策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