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生育报销标准
1.生育的医疗费用
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手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000元,与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2.计划生育的手术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9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
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
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