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籍;
2.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已在县城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三)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县城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
3.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注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