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