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范围(宝鸡市工伤赔付标准)

地方特产2023-11-14 16:37:48佚名

2023宝鸡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范围(宝鸡市工伤赔付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0号)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切身利益,宝鸡市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90元、85元、80元、7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 3634.5 元的,增加到 3634.5 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70 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29元的,增加到 2929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78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0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上月人均调整增加 45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83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8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322.9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文标签: 伤残  抚恤金  工伤  职工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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