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
咨询电话: 0917-3901701,0917-3121600,0917-3905816,0917-6217981,0917-7215911,0917-8215175,0917-5215256,0917-5542295,0917-7961002,0917-4242234,0917-4601191,0917-4951207,0917-4762773
咨询窗口:综合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