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业务
办理居住证绿色通道业务时,需向居住地辖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服务管理中心或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和以下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在自购房屋居住的,本人登记半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购房发票原件。
(二)夫妻投靠的,结婚证、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和配偶登记半年以上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购房发票原件。
(三)直系亲属投靠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主有效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四)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本人签订半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五)合法稳定就业的。
1、对于已经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以下材料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社会保障卡、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原件。
2、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或工作调动的凭以下材料办理: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实际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3、对于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凭以下材料办理:在当地注册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六)居住地连续就读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半年以上证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不在学校居住的,需要提供住所证明和房主有效身份证件,与房主是租赁关系的还需要提供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
第八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办证窗口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材料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核实。
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打印《廊坊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由申领人签字确认,民警签字确认后报所(站)主管领导审核,所(站)领导审核同意的,在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写意见,然后对《廊坊市居住证申领登记表》拍照上传,提交区县级流管办审核签发。
对居住证申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理由。
第九条 居住证应当自业务成功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情况特殊需要延期发放的,应当说明原因,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流动人口领取居住证,窗口单位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办理,收回凭证后发给居住证。
代为领取的,凭居住证领取凭证、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