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投靠本县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办理:
(一)被投靠人申请(本地户籍的人在申请表签字);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信息要一致)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能体现亲属关系的原户口本或亲子鉴定、公证书);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证、房本、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有随迁人员的需要提供入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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