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不需要。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符合居住地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条件;【金华办理条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温馨提示:引进人才居住证办理前需办理居住登记,但不要求居住半年以上。】
【拓展阅读】
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与原实体《浙江省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证人在居住地县(市、区)域内可依法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
电子《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申请签注一次,确保证件保持有效。
目前电子《浙江省居住证》在我市以下公共服务和便利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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