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生婴儿和国外出生婴儿成都落户所需材料:
一、国内出生婴儿
前置条件:
婚内新生婴儿入户。(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入户地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提供直接抚养方的);(原件和复印件)
5、直接抚养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育提供);(原件)
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8、父母双方的无房佐证材料(入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原件)
9、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婚生子女应当有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手续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
3、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二、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
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
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
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父母签署的选择中国国籍声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原件)
7、父母双方的无房材料佐证(入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提供)。(原件)
8、集体户首页、集体户空白内页(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备注:
1、集体户、非直系亲属家庭户的父母双方应在本市无房。
2、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定民族成份声明书。
3、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一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