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办理流程
1.到集体户口的单位拿户口本原件、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2.准备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还要将集体户口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