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
1.现场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
2.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3.公示鉴定结果。初步鉴定结论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一楼大厅及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公示期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将根据需要对所申报相关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发现有虚假材料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及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