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适用范围
(一)卖方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含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可以申请通过“带押过户”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卖方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含组合贷款)未结清,买方使用组合贷款购房时,暂不支持通过“带押过户”流程办理公积金贷款,待后续系统及流程完善后,再有序开展。
根据《关于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试行)》(九自然资字〔2023〕7号)文件明确,“带押过户”主要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为实现登记和金融有效衔接,避免过桥资金和防范交易风险,买卖双方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