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或《浙江省农村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连同夫妇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妇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复印件审核需要工作人员签字;
2.村(居)评议。在《申请表》出具基本情况评议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初审调查后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并在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后上报;
4.市卫生健康局复审确认。
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标准一男孩的每人每月90元,一女孩的每人每月120元,两个女儿的每人每月80元,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
(一)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制度改革前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