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开通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服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广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医保函〔2023〕246号)精神,办好为民实事,为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优化生育津贴支付服务事项流程,经研究,决定开通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是指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有关生育信息经国家医保服务信息平台自动推送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参保单位预留的银行账户,参保单位及职工无需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支付事项。
二、适用范围
我市参保女职工属于以下生育类别的,在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可享受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便民服务,包括:顺产、多胞胎顺产、难产、多胞胎难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内的女职工以及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不属于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对象范围。
三、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31日开始试点实施。
四、试点定点医疗机构
首批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前海人寿南宁医院、广西医大开元埌东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武鸣区妇幼保健院、横州市人民医院、横州市妇幼保健院、宾阳县妇幼保健院、马山县人民医院、隆安县人民医院、上林县妇幼保健院等12家试点定点医疗机构。
五、服务流程
(一)生育备案登记。参保女职工持《出院记录》(住院)或《疾病诊断证明》(门诊),以及《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单》至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或收费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上传上述材料,做好生育备案登记。
(二)费用结算及数据推送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在完成生育备案登记并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符合享受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参保女职工有关生育信息经国家医保服务信息平台自动推送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同时发送生育津贴支付申报短信至参保人预留的联系电话。
(三)核定拨付。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生育津贴后,将生育津贴拨付至参保单位预留的银行账户。
六、有关要求
(一)按时足额缴费。各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职工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二)做好信息维护。各参保单位要在“广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对单位“待遇拨付”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维护,如有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银行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三)做好宣传和引导。各参保单位要向职工充分宣传生育津贴支付“免申即办”服务流程,指引职工如实填写《生育津贴支付知情告知单》,确保生育津贴准确支付。
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