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低保不符合条件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或者经营性船舶的家庭;
2,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的家庭;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的家庭;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的家庭;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户籍未落在属于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房产上的毕业生以及其他外来人员;
(九)非在外务工和其他特殊原因,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十)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一)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三)其他依法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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