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原则:
以户为单位,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家庭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机关签发集体户口簿。
确立户主: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不予立户情形:
1、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分户;
2、非住宅用房,不予立、分户;
3、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4、户口所在的房屋已征迁拆除的,不予分户;
5、家庭户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不予分户。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分立户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