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1、申请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到原结(离) 婚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4、婚姻登记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离) 婚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受理。